與公司簽了員工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離職后,每月還拿上萬元的補償金。
但他卻偷偷去了與“老東家”同業競爭關系的單位。
因此,浙江一高管被“老東家”起訴索賠數十萬!
近日,浙江慈溪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高管離職之后
月收入上萬元競業補償金
2013年1月,黃某(化名)入職杭州灣新區的甲公司,擔任高管。
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2014年9月,雙方簽訂《員工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一份。
約定黃某在職期間及離職后的2年,負有競業限制義務。
該協議對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具體金額、及計算方式也進行了約定。
同時也規定了黃某若違約,需支付勞動合同解除前最后一年的年收入的1倍作為違約金。
2017年12月,黃某從甲公司離職。
據計算,解除勞動合同前一年,即從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黃某的工資性總收入為42萬余元。自2018年1月起,甲公司按照之前所簽協議的相關約定,以高于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水平,每月向黃某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1.4萬余元。
違反競業限制
高管被老東家索賠四十多萬!
陸續向黃某支付了22個月近30萬元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后,“老東家”恍然發現:從自家公司離職后不久,黃某便去了上虞一家跟自己有同業競爭關系的乙公司上班了。
“老東家”認為,黃某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及協議約定,于是訴至慈溪法院。
庭審時,黃某辯稱,他離職后不久,與丙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
同年3月,才被丙公司派遣至乙公司上班。
這丙公司與“老東家”甲公司,并沒有競爭關系,故自己并未違約。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甲公司與黃某簽訂的《員工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有效協議。
雙方均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
公司按約向黃某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黃某未遵守《員工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的規定,在與公司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提供同類服務的其他企業任職,已構成違約,理應承擔返還違約期限內競業限制補償金及支付違約金的違約責任。
但是,由于黃某于2018年3月才到乙公司工作,故法院對他的“老東家”甲公司要求返還2018年1月、2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的訴請,不予支持。
法院作出如下判決:黃某返還“老東家”此前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28萬余元,并向“老東家”支付違約金42萬余元。
黃某對一審判決不服,隨后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對本案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得當,最終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p>
本案中,黃某與甲公司簽訂有《員工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其離職之后到與原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新單位工作,違反了競業限制約定,因此應當承擔違約責任。